7岁小孩从邻居阳台堕下身亡,父母索赔新台币27万元!邻居声称自己不知情,也没有注意义务,拒绝付款。法院判决 →
近日,据媒体报道,一名7岁男孩放学后私自到邻居家玩耍。不幸的是,他从阳台坠落身亡。悲伤的父母在法庭上向邻居寻求赔偿。邻居声称自己不知情,也没有注意义务,拒绝付款。经梧州市法院两级审理,生命赔偿权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孩子摔倒身亡,家长索赔27万元。 2024年10月,7岁的小强(化名)放学后到家邻居家,和10岁的小云、7岁的小朵一起玩耍。小强随后从邻居家四楼阳台护栏坠落,当场死亡。小强父母报警后,警方记者前往调查并书面询问,发现阳台护栏高94厘米。小强父母认为,从2023年3月1日起,农村自建房屋的防护栏杆和墙体垂直高度不得低于1.1米,而邻居家的墙体高度只有94厘米,不符合规定,存在安全隐患。小云、小朵的父母作为房屋的使用者和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承担责任。于是,他们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云、小朵的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27万余元。邻居们辩称他们没有做错任何事。小云和小朵的父母称,房子是2007年自己和亲戚在农村宅基地盖的,没有强制规定比如建成时的《民用建筑通用规范》,2023年生效的新规范不应追溯认定为合法。据小云和小朵回忆,小强自己爬过阳台护栏两次,都是小云拖着他第三次。第三次,小云趁小云还没准备好,爬了起来,往围栏外走去。当他发现小云时,他试图拉她,但没有成功,然后小强跳了下去。事发后,小朵和小云立即向亲属寻求帮助,亲属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派出所报案。作为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及时主动救了小强,没有犯错。 “事发时我们不在家,也没有邀请小强去玩,我们对他去玩一无所知,也无法履行起基本的看护和提醒责任。我们没有法律看护或委托看护义务。”小云和小朵的父母表示,法院认为邻居不承担责任。岑溪法院批准农村自建房屋“围墙垂直高度不低于1.1米”的要求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但邻居的房子是2007年建的,没有相关规定。 当时有效。而且,涉案房屋阳台地面砌砖后围栏高度为94厘米。小强身高112厘米。围栏的高度不会对他造成安全隐患。对于邻居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多项规定”, 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人不能成为证人,而是具有无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行为可以作为证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小云和小朵进行了询问。这两种说法都是个人经历,每个人都可以证实并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一致。他们的证词是可以采信的。根据《民法典》,自然人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有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小强坠楼身亡。根据其父母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邻居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邻居家是私人住宅,不是公共场所。盗窃案发生时,业主不在家,也没有邀请小强一起玩。他不知道萧的事强先生的来访并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看护和提醒职责。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违反公平原则。小强擅自进入邻居家,发生了事故。损害后果须由本人及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监护人承担。岑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强父母的诉讼。小强父母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小云、奚某父母向吴强父母支付经济资助1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对该案的责任。来源 |广西法治每一天
编辑:王志涛